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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SCHOOL 澄清稿及发现于本网站有不实讨论消毒

四川代孕 3年前 (2021-05-14) 0 3765

首先感谢对YOYO SCHOOL的支持与爱护

我们绝对欢迎各界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的建议与指教,只是对不实或情绪发言等有损本公司形象及权益的事件,本公司针对流传转寄或讨论区及散播内容不实,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诉权

网路的讨论区或发言其中内容有许多歪曲事实,刻意诋毁本公司产品商誉。本公司对于该有心人士所撰写的不实攻击言论,保留法律追诉权及近期已进入提出告诉阶段,敬请注意发表之言论,也盼切此类似事件可以消迹。

针对本网站讨论区内容 很遗憾本公司有发现几位妈妈对我们有相当的中伤言论

造成本公司相当的名誉伤害与损失,本公司绝对会依法将这些中伤者提出诉讼程序,不过本公司的立意绝非不让人家讨论,而是希望那些"真的有购买"本公司的消费者透过正常管道与本公司解决,而不是在网站上片面的提出自己的情绪不实言论而造成本公司名誉受损情势发生且要杜绝那些根本对本公司产品根本不了解或同业只是附和而落井下石的言论,当然本公司对他们也会保留法律追诉权

例如在本网站有个案例:

本公司于月前已经针对某位消费者的"事件"做妥善处理,且消费者也已签立切结书,而切结书内容有写到"当事人不能事后又对外或网站等媒体散播相关言论"

但本公司很遗憾的发现该消费者于本网站还是有散播或中伤言论

本公司也已送发存证信函给该消费者的先生,也可能对该消费者的先生提出相关法律诉讼(存证信函中有尚提到于12月27日请消费者儘速与本公司联络,看如何解决,所以本公司也真的不愿意走上对消费者提出告诉一途)

且要注意的--此事件为产品不是yoyo school的产品 而是另一家"yoyo优乐园"所以很多讨论区及标题都会让新消费者担心受怕,造成本公司很大伤害

所以本公司再此还是要在三声明:

YOYO SCHOOL澄清稿

再次澄清:

1YO YO SCHOOL本来就已建立完成资料库系统,且内容每月皆会陆续增加及丰富性,

2本公司非传直销行业,而事业务员推广携带产品demo方式推广为主

3本公司正式取得东森授权与合作及东森监督YOYOSCHOOL的产品,所以所有教材及光碟为自製自销而非代理性商品,且与东森有签立正式合约

3本公司出货产品或服务皆具产品保证书绝非口说无凭

4本公司售后服务专线0809007588

5本公司所有销售行为皆符合消保法或法律规定包含退换货的程序

欢迎来电申诉或洽询

大中华国际文教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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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兔妈 小兔妈

建议楼上发言者

除了来这里澄清外

是不是可以想想该对于两套软体却有相近的名字

而造成妈妈们这么多的困扰

有没有解决的方法

让我们觉得是YOYO出品的原本因该可以受到信赖的

而不是花钱买气受的呢

我想这样对你们的商品比较会有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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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rpionevil~兔 scorpionevil~兔

一文多贴无言

能不能不要每版都@@

对于不满的消费者也能一一到他家回覆吧

消费者的疑虑也解释清楚咩

与其猛贴猛推何不针对每个有问题的消费者解释疑虑!!

还以为发生啥大事件一堆YOYO版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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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incent

谢谢 各位的宝贵意见 我会注意及改善

非常感谢!!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may may

请不要把过去每个讨论都拉出来回覆

浪费+趁机广告之嫌

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是否是如同消费者或 贵公司所言

也请你们自己协商,贴这这里是代表什么?

这篇我只感觉蛮深的警告意味

最重要的

这篇文跟本讨论区主题有相关吗?

请 贵公司登报纸或在媒体上澄清吧!不要利用免钱的机会打广告!

也请发文前先看清楚规则!

电话都打上去!

(原作者于 2006-12-26 21:30:52 重新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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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yo~piyo piyo~piyo

对阿她们一直强调跟"优乐园"是不同公司

那你们大可去电视或报纸澄清或是跟该公司谈

不应该来这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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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na daina

如果是自己工作的公司,或是自己开的公司,经过同业也好,消费者的误解也好,而让一个不错的辅助教材,招误解,连认真去了解的机会都不给自己,真的很可惜,每个人的认知不同,为什么不自己去深入了解后在决定呢?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宝贝玟的奶妈 宝贝玟的奶妈

假如这位vicent先生是那公司的客服或者行销,那么这篇消毒文的张贴就是澈底的反行销,呵呵

要解释,要让人信服,感动,是要有点东西,诚恳点让别人看下去,听进去

他的作法让从没接触过这公司的人只会对这yxxx sxx几个字反感远离而已

甚至若有人问起,我的印象也只是这篇杀气腾腾的声明稿而已,一个公司要搞到用这招, 是不是有某些地方该想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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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 *Melody*

作者:宝贝玟的奶妈 参观网站

时间:2006-12-26 22:26

假如这位vicent先生是那公司的客服或者行销,那么这篇消毒文的张贴就是澈底的反行销,呵呵

要解释,要让人信服,感动,是要有点东西,诚恳点让别人看下去,听进去

他的作法让从没接触过这公司的人只会对这yxxx sxx几个字反感远离而已

甚至若有人问起,我的印象也只是这篇杀气腾腾的声明稿而已,一个公司要搞到用这招, 是不是有某些地方该想想呢

宝贝玟的奶妈

看完版主上述文章后的感觉和妳一样

原本还在观望相关广告讯息

在看完这篇杀气腾腾的声明稿后

杀光了我对该产品的好奇需求心

今天姑且不论谁是谁非

这样杀气腾腾的声明稿,让看的人真的只剩下反感

真的是澈底的反行销

生意不在人情在

出现问题,一般大都拿出诚意解决问题

让顾客感受到合理解决方式,顾客满意后,反而会成为自家产品免费活广告

产品口碑的建立,长远的经营策略,不就在于此吗?

谁是谁非不用争论,每位消费者都睁着眼心在中衡量着

您说是吗?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vincent vincent

谢谢各位的意见,我会检讨相关的事宜

再次非常抱歉 造成各位的反感或看法

也希望大家保持中立 或良性的互动与建议

谢谢!!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帅弟的妈 帅弟的妈

线上教学的内容真的是各有优点,性质都雷同啦!要买真的是要货比三家

别看每月二三千元,算下来可是十来万的东西耶

若是家长不能长期陪着孩子学,那未必是有用的

买三年送三年,又如何?还有买三年送九年的耶

真人现上教学又如何?不是只有一家有而已

真正的好的东西,不怕人家比较啦

(原作者于 2006-12-26 23:07:40 重新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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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incent

很抱歉造成您的反感

只是我的出发点只是要消毒一些误解,而不是要在这网站上乱

不过我也会虚心接纳您的意见及反应

谢谢!!

(原作者于 2006-12-26 23:09:12 重新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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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苹果园 草莓.苹果园

版主请问你是不是yoyo school 的董事长?

你会不会太勤劳了很晚了该下班了拜託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草莓麵包馒头妈 草莓麵包馒头妈

说真的 完全状况外

到底是啥咪情形阿

一直看这类文章 快发疯了

细勒发生啥咪带寄唷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芝嫺 芝嫺

你们很无聊,该消费者是在和你们交涉前po的文章,之后才和你们达成和解耶?您这样的行为令我觉得反感另外我的发言纯属我自己的亲身经验退货过程,,并没有任何夸大不实啊!!因为当初跟我接洽的yoyoschool业务员就是跟本不理我,,如果不是我自己很积极的打电话去客服的话,,我跟本是退不了货的,,你所谓的澄清反而会让人家觉得反弹了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vincent vincent

很对不起,针对您所说的我们会查明事实,而其实我们内部已做相关检讨与改进,造成您的不愉快 实感抱歉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恶魔变青蛙 恶魔变青蛙

要调查的是谁就去找他ㄚ你在这发文给谁看啦!每篇都有同样的很烦ㄝ!

心事说开‧烦恼不再 >这话题跟你这篇有关吗?你是为了什么不高兴?再找谁吐口水?你是被吐的那个ㄅ做贼喊抓贼喔!那谁要生小孩也关你事噜找你要红包啦!

你手累不累ㄚ!不如我们都帮你贴一文好了帮你打广告拉客也不要拉到这样站壁的也有羞耻心耶!

不要对号入座!我没说谁!!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Lyon Lyon

实在有点离谱

我不知道何谓"法律追诉权" 翻遍六法全书也没看到这一篇

请不要随便拿这些一般人乱用的法律名词来吓妈妈们

太缺德了

我只知道我们对于你们的产品

我们可以公开我们的意见 使用心得甚或批评

这是可受公评之事 在宪法保障我们言论自由的範围内

(依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

但你公开这篇文章 却有"意图"恫吓及妨碍各位妈妈自由意志之嫌疑

(依刑法三百零四条及刑法三百四十六条)

烦请和贵公司法务确认一下

烦请贵公司

1 如有某人冒用你们的名字或意图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 请你们直接告他们商标法

2 如有人和你们协调后对外散拨 请你们直接告他背信

对于在宝宝H上的所有妈妈的言论

请你尊重 不要随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词来吓人

也请所有懂法律的妈妈来一起讨论是不是可以以这为版主的言论

直接转检察官

因为我不清楚刑法三百四十六条是不是非告诉乃论耶

请所有懂法律的妈妈一起来帮忙悍卫大家的言论自由权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vincent vincent

网路上不得诽谤他人名誉 (转载自)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内容摘要

不少网友经常透过网路抒发个人主观观念,不论是踢爆不肖店家,还是好心提醒网友,当心用字遣词千万不能过当,或有毁损他人名誉、商誉字眼,以免惹上官司。在校学生透过校园网路公开发表文章,必须「文责自负」,不能单纯视为写日记的「心情分享」,乱掰或乱骂一通。

现在年轻人在网路或 宝宝S 站上聊天或发表文章,好像当成在写日记,但是日记属于自己一个人,还可以所在抽屉里,一旦贴到网路上,就是公开的文章,撰写人就得为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

网路言论是公开的,「凡「写过」必留下痕迹」,学生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躲在角落暗处中抒发情绪,别人看不到也不知道,事实上只要一经清查便可无所遁形。

大众普遍的观念,认为发 e-mail 这样私人的行为,法律并无规範,这是严重的错误观念。网际网路是一个新兴的传播讯息的媒介,它跟传统的电视、广播、电话的功能,极为类似,而且在网路上所传递的讯息,其所造成的影响,其实更甚于在报章杂誌投稿,或直接公然向大众发表自己意见的行为。因为基于网路的特性,其传播速度惊人,对当事人的影响更是重大,若不当的利用网路,散布不实内容的电子邮件讯息,很可能触犯刑法诽谤罪的规定。

案例事实

宋小文是某大学机械系三年级的学生,也是机车一族,举凡上学出游都是靠他的野狼一二五。某日,宋小文前往居家附近的一家机车行,询问有关机车轮胎的价钱,但是当天他并没有在该机车行更换机车轮胎。

事后,他在某网站留言版上,发表了一篇标题为「黑店」的文章,该文章的内容是有关他询问该机车行机车轮胎的心得感想,该文章中指称该机车行是「黑店」,以及「将二手胎整理得跟新的一样,还拿来当作全新轮胎卖」等,具体指责该车行夸大商品的效果,并抬高售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该文章还以该机车行的老闆ㄒ恤背后印着「非常机车」的字样,调侃该老闆「应该是二手车店骗不够,再出来骗的吧!」。

该机车行老闆王大宇原本并不知道被人上网批评,后来经由上网友人的告知,并将宋小文的文章列印下来给他看,王大宇得知后气愤难耐,认为宋小文在网站留言版上张贴内容不实的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网浏览观看,并任人转寄散布,已经严重损害他的商誉,导致该机车行生意一落千丈,王大宇先是向该网站留言版的版主提出抗议,其后并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侦九队提出毁谤罪告诉,并要求宋小文赔偿损失新台币十万元。

法律分析

近年来,由于网路科技的快速发展,网际网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接收信息与传递信息时,最常利用的传播媒介,它的功能强大,而且具有多元化的运用方式,早已超越传统的邮件、报纸、广播、电话或电视的功能,在网路上所传递的讯息,不但传播快速而且成本低廉,更有跨越国界无远弗届的影响力。

因此,人们经常利用网站上所提供的留言版功能,发抒自己的心得想法、或与他人沟通意见、或讨论事实真理、或监督各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活动,人们也经常利用网站上所提供的转寄功能,将他人的言论转寄给其他人分享,以达成散布资讯的目的。以往人们接受信息与传递信息的工具,大多掌握在媒体经营者的手上,由于网际网路的发展,人们接收信息与传递信息的工具,已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人们得以畅所欲言发表言论的能力,从此有了划时代的革命,也达到历史上的顶峰。

然而,在网路上发表的任何言论,是否都是属于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障範围呢?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的自由。」,关于本条所谓「言论自由」所保障的範围为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曾于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内加以阐释:「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解释,如果行为人在网路上所发表的言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法律便可对于这种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加以适当的限制。所以,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不但不受到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我国刑法基于对于个人名誉的重视,明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依照本条文的规定,诽谤罪的成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散布于众的意图」与诽谤的「故意」。所谓「散布于众的意图」,是指分散传布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目的,但是并不需要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所谓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为指摘或传述之行为,足以贬损他人之社会评价具有认识,并进而付诸实现,即可成立。至于其本人是否相信其指摘或传述之事实为真实,则非所问。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指摘或传述的行为」。指摘,乃就某种事实予以揭发之行为。传述,是指就已揭发之事实予以宣传转述之行为。指摘或传述之方法,并没有任何限制,不论以言词或行动,均得成立,也不以公然为之为必要,所以纵然是私底下相互转述,亦可成立。

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者,必须是「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也就是有使他人名誉产生负面评价的具体事实,至于他人的社会评价,是否真的因此产生负面影响,则非所问。而且必须是「具体事实」,如果只是「个人意见或价值判断」的表示,则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而非本罪。

本罪为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故诽谤之对象,应为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但是不以指名道姓为必要,只要客观上得以推知其诽谤之特定对象是谁即可,而且诽谤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如是以散布文字、图画的手段触犯诽谤罪,则有加重处罚的规定,其理由在于以文字或图画的散布方式,将造成被害人名誉的更大伤害。近年来传播事业日益发达,传播工具愈益进步,于广播、电视或网路等,如有藉由此等传播媒体毁损他人名誉,其所造成之侵害程度,将远甚于文字与图画,故我国刑法分则修正草案初稿中,特别增定「以其他传播工具」犯诽谤罪者,亦成立「加重诽谤罪」。但是目前在该刑法分则修正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以前,在网路上诽谤他人,基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只能构成本条第一项的「普通诽谤罪」。

本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依据相关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便不构成诽谤罪。由于刑事法上之「被告不自证己罪」原则,也就是说,被告无须对于自己的无罪,在法庭上负举证责任,所以被控诽谤罪之被告,无须对于其所诽谤之事,负证明其为真实之举证责任,而是由法院来进行调查事实的真相,只要行为人不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或并非因为重大的过失或轻率而致其陈述与事实不符,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但是,对于其所诽谤之事,纵使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如果仅为涉及个人私德,亦即个人私生活之事项,例如抽烟、喝酒、恶习、滥情等,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也就是说与社会上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之利益无关,为了保障一般人的名誉权不容侵犯,如果最后证明与事实不符,仍然构成诽谤罪。然而,为了保障讨论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对于涉及个人私德,但与公共利益有关之事,例如论及某政府官员因酗酒而延误公务,行为人如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纵使事后证明其为不实,仍然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本条第三款所谓「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係指依该事情之性质,在客观上可以接受公众评论者,例如国家或地方之政治事务,个人之着作或演艺,媒体记者之报导,或公众人物之感情纠纷等事件,行为人只要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就其个人之主观价值判断,提出其主观之评论意见,而无情绪性或人身攻击性之言论,因係宪法所应保障表现自由中之意见陈述,乃为本条所保障的适当评论,至于行为人之评论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则非所问,而与评论是否适当无关。

在本案例中,王大宇在其机车行中之商品销售与定价,乃私人行为,并非可受公评之事,且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宋小文未经查证即意图散布于众,故意在网路上,「指摘」足以毁损王大宇名誉之不实的谣言,造成王大宇名誉上的损害,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

在网路上利用电子邮件,将宋小文毁谤王大宇的文章转寄给他人之人,如果符合意图散布于众,而「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亦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人们不但不该随便听信谣言,更不该随意散布不实谣言。

诽谤罪为告诉乃论之罪,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王大宇须在六个月内提起告诉,并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起诉请求宋小文与转寄诽谤文章之人,赔偿其名誉所受之损害。

专家建议

不少网友经常透过网路抒发个人主观观念,不论是踢爆不肖店家,还是好心提醒网友,当心用字遣词千万不能过当,或有毁损他人名誉、商誉字眼,以免惹上官司。在校学生透过校园网路公开发表文章,必须「文责自负」,不能单纯视为写日记的「心情分享」,乱掰或乱骂一通。

现在年轻人在网路或 宝宝S 站上聊天或发表文章,好像当成在写日记,但是日记属于自己一个人,还可以所在抽屉里,一旦贴到网路上,就是公开的文章,撰写人就得为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

网路言论是公开的,「凡「写过」必留下痕迹」,学生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躲在角落暗处中抒发情绪,别人看不到也不知道,事实上只要一经清查便可无所遁形。

大众普遍的观念,认为发 e-mail 这样私人的行为,法律并无规範,这是严重的错误观念。网际网路是一个新兴的传播讯息的媒介,它跟传统的电视、广播、电话的功能,极为类似,而且在网路上所传递的讯息,其所造成的影响,其实更甚于在报章杂誌投稿,或直接公然向大众发表自己意见的行为。因为基于网路的特性,其传播速度惊人,对当事人的影响更是重大,若不当的利用网路,散布不实内容的电子邮件讯息,很可能触犯刑法诽谤罪的规定。

参考依据

• 宪法第十一条:「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的自由。」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 Ⅰ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Ⅱ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Ⅲ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

•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 得为告诉人之有数人,其一人迟误期间者,其效力不及于他人。」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文章转载自 版权为作者所有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罚金。」,本条所谓「恐吓」,係指使被害人心生畏惧为内容之加害通知,只要使被害人达到心生畏惧的程度即可,被害人无须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被害人是否因此恐吓而交付财物,其尚保有斟酌决定的自由意识,且本罪之既遂与未遂判断之标準,以被害人是否因恐吓而心生畏惧及已否交付财物为準。

本条所定恐吓行为之内容并无限制,凡一切之言语举动,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惧者均包括在内,无论其为口头、书面、言语或态度,明示或暗示,均非所问,行为人不论是亲自为之或透过他人告知,均无不可。而行为人实行恐吓行为时,必须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财物,始可认定具有本罪之构成要件故意,而成立本罪。

(原作者于 2006-12-27 00:06:58 重新编辑过)

(原作者于 2006-12-27 00:08:27 重新编辑过)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嘉嘉 嘉嘉

在我看来你根本不像在澄清

真的有点像在恐吓的意味ㄟ

而且这边是bbh的讨论区

不是你们拿来恐吓我们这些妈妈的地方好吗?

我的宝宝目前还在肚子里面但是看到你这种方法算是在消毒吗?

我看不到消毒跟澄清我只有看到一偏偏的带有点恐吓的感觉

本来还有在看yoyo的线上教学产品

现在想想我应该找别间了啦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noelle(霓霓'S MOM) noelle(霓霓'S MOM)

那个vincent

有没有诽谤

请来宝宝home的法律谘询Q AND A问驻站律师,好吗?

不要只会用google搜寻得到的法律知识吓人

(原作者于 2006-12-27 00:23:39 重新编辑过)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外星小美儿→芷瑄妈咪 外星小美儿→芷瑄妈咪

真的有点像广告

但要是要澄清

或许找客服po比自己开站有效多

见议你交给客服

不然连我不知情也觉得奇怪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依依妈妈 依依妈妈

忽然有种

"好在那时没订的感触"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安安妈妈 安安妈妈

感觉很不好在洗版似的

我是没用过啦

只是打着yoyo名字吧我一向对此产品没兴趣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橙汁汽水 橙汁汽水

这篇文让人观感很差!

说真的

你们业务人员推销的时候的嘴脸应该不会这么"义愤填膺"吧!

讲得好像那位发文的妈妈做了多大的罪恶事一样

服务业服务好不好要靠口碑

你们这种态度岂不是拿石头砸自己的脚!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柔柔&恩恩的妈麻 柔柔&恩恩的妈麻

谢谢,我知道了,我不会考虑YO YO SCHOOL了

谢谢您的提醒喔!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家有小丸子 家有小丸子

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原来连拿出来讨论好或不好都不行?

只有一种:"千万不要买,不然动不动会被告"的感觉!!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coco coco

连看了那么多洗板的声明

只是更反感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kt kt

这里是心事区ㄝ厂商要来打广告,客服不是该来把它们扫一扫吗?!

真是够了,污染版面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亚噜惠 亚噜惠

看了此篇文章 更不可能考虑此家的商品

反感+1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nicco nicco

无言

反感+1

赞同 0 0 发布于 3年前 (2021-05-14) 评论
宝贝宏昇的妈 宝贝宏昇的妈

我以后不会考虑购买YO YO SCHOOL公司任何产品

因为怕

无奈又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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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coco

po这个文的会不会是要来打击yoyo的

看了只是让大家更反感

让身为消费者的我们更保护自已

更不敢订动不动就要告消费者的厂商

让我们害怕的厂商

以后这样的厂商

列为拒絶往来户

要承清事情

是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现在怎么好像一桶水

一直往里面加黑色原料

而且加料的人

还是主人

这桶水

我不敢喝

也喝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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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phia ☼ ☼ Sophia ☼

@@有需要连N个月前的文章一併翻出来吗?

是怎样?

这样真的是有反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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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花大头目 小花花大头目

在别的讨论区也看到这篇

没想到他来这边 又开了一个主题

真是反感到极点= =

跟很多妈妈的感想一样

拿一般的法律知识来吓人= =

永远不在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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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71的琪妈咪 ^__^71的琪妈咪

真的很反感耶

滚出宝宝H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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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妈咪 ~Linda REX妈咪 ~Linda

原来YOYO这么"财大气粗"哦?

以后任何跟YOYO有关的东西我都"不敢碰"了

免得挨告

还是另找别家好了

反正坊间多的是小朋友的东西

宁可找家善意的厂商赚我的钱

心里也甘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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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lily babylily

我自己有数位线上学习认同网路学习有一定的效果

可这篇文章真的 是杀气腾腾的声明稿, 个人感觉有威胁的意味

让看的人真的只剩下反感, 对 yo yo 吓的不敢接触

版主如果是该公司的业务--我只能说 真的超失败的

这种消毒法-- 真亏你想的出来真的无言

希望你的主管 别看到这些回应

唉干麻这样糟蹋自家的招牌??

要吸引消费者 是不能用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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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的大头宝贝 大头的大头宝贝

今天…翻开苹果日报

不小心…看到一栏…里面有句小小的话

「你的鞭策是《苹果日报》成长的动力」

yoyo…要加油哦!

另外提一个给贵公司参考:

「本公司于月前已经针对某位消费者的"事件"做妥善处理,且消费者也已签立切结书,而切结书内容有写到"当事人不能事后又对外或网站等媒体散播相关言论"」

消费者看到「当事人不能事后又对外或网站等媒体散播相关言论」这一句

第一个直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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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_hua shu_hua

给板主

贵公司请先针对贵公司的业务人员行销方式先改善吧

在路上用机车 "堵人" 是很危险的事

再者

看到你所谓的贵公司处理事情的方式令人害怕

就算对贵公司产品有兴趣的人

都会感到退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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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丽卡 雅丽卡

ㄟ我是不懂法律啦,不过根据看到文字上的直觉呢

诽谤应该是假的,不实的,蓄意诬陷的感觉

如果说的是"事实" 那应该就不会构成"诽谤"了吧

本来看到一半还觉得贵公司有诚意要反省

没想到后面似乎又有点恼羞成怒的感觉

抱歉我不是当事人,我也没订贵公司的东西

因为接到推销的感觉也很不好,所以直接推掉了

看到这篇实在是无言

版主努力推旧文,只会让更多妈妈们看到贵公司的某些做法

似乎不是好的行销策略唷

行的正作的端,口碑好的话就不怕一两颗老鼠屎,挑掉就好

如果是ㄧ锅老鼠屎,就算白米在香也不会有人愿意靠近

(只是举例,请不用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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